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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期微分享整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的常见问题

正坤财税 2019-05-07

大家晚上好,今天和大家一起分享,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的常见问题。


税收风险和简单的税收筹划。


今年3月份,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明确要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6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财税2017年43号文件通知。


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023号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今天我将和大家一起围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聊十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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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小型微利企业如果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这个条件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对于这个条件大家比较关注,但是对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这个条件,大家可能会忽视,所以今天我把这句话也列为一个条件,并且是列为条件的第一条。在相关财税文件中对什么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以及有哪些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是我们可以参考发改委2013年21号令修改通过的2011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该产业指导目录把企业的产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鼓励类,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第二类是限制类;第三类是淘汰类。如果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属于第二类和第三类,企业将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实不仅是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他相关税收优惠也要求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举个例子,比如说如果有一个生产106、107涂料的小企业,这种涂料的性能好,但不环保,甲醛含量超标。那么即使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都符合条件,但是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查找到106、107涂料属于是石化化工产品,为淘汰类的落后产品,不符合第一条条件,也是不能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这一点尤其提醒大家要注意,可能以前大家关注度不高,觉得如果是禁止行业,应该不存在。但现实生活中是有的,如果有其他条件符合,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个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鼓励低能耗企业发展,对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或是其他原因落后的企业,进行限制和淘汰。在税收方面也不能享受优惠,这完全符合目前政策导向。这也给大家一个思考和启迪,即在学习财税政策时如果有相关文件没有相应内容,可以考虑国家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


再举个例子,比如前段时间大家都在学习的财税2017年48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文件里对贷款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做了规定,但是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并具有什么特点,相关财税文件包括48号里并没有明确说明。那么我们可以参考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的银监会2008R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它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以及特点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通过学习这个文件,我们就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对理解财税政策也大有裨益。


第二个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50万元。该条件是本次政策调整的重点,政策中的优惠扩围指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到5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该优惠政策的受惠群体。


第三个条件是关于从业人数,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50人。需注意从业人数包括企业接受劳务派遣人数。


第四个条件关于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计算方式为运用公式:季度平均值等于季初值加上季末值除以二;全年季度平均值等于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除以四;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需要注意以上四个条件要同时符合,缺一不可,特别是第一个条件。





2第二个问题,如果小微企业利润处于临界点,即多挣1元利润,要多缴7.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如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应对呢?


如果一个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恰好是50万元,按照政策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适用20%的税率,应该缴纳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也就是净利润是45万元。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利润,多挣一元钱,就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能享受减半征收政策,适用法定的25%的税率,应缴纳企业所税为12.5万元,,要多缴7.5万的企业所得税,净利润是37.5万元,比50万元的时候少了7.5万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多少时,净利润会超过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对应的净利润45万元。通过计算得出临界点应该是60万元,即60万元时,适用25%的税率,缴纳1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净利润45万元;如果超过60万元,净利润大于45万元。也就是说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0万元,那么净利润超过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对应的净利润45万元,如果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介于50万和60万之间,也就是应纳税所得或利润超过50万元,但是净利润反而没有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时多,特别是仅仅超过50万元一点点的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多出7.5万元,这对企业来说是不能接受的。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作为财务人员应该怎么处理呢?


比如,在2017年12月底财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超出50万元零一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什么办法呢?


第一种思路,我们可以考虑多发一点工资或者年终奖,给优秀的工作表现比较好的员工一千块钱奖金,那么仅仅因为多发了一千块钱奖金,企业就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就可以少交7.5万元的企业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老板肯定会欣然同意的,而且年底多发一两万元的年终奖金给工作表现比较好的业绩比较好的员工,对于企业来说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同时还有一个政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就是在12月底已经计提的工资,如果12月没有发放,只要还在汇算清缴之前,比如说3月份4月份,对已计提的工资进行发放,那么也可以税前扣除。刚才讲的第一个方法大家可能很容易明白,那我们看有没有其他的思路,


比如说第二种方法,考虑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单价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如果小型微利企业有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虽然可以一次性扣除,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没有扣除,比如财务人员为了省事,因为要一次性扣除将导致税负差异并且每年需要调整,较为繁琐,而且一次性扣除需缴纳的税款很少。如果有这种情况,在年终发现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一点点,那么查一查有没有像刚才说的符合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扣除,但没有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如果有可以在汇算清缴之前执行该政策,扣除之后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就符合条件了。


第三种方式为降价销售。比如在12月底会计处理时,应纳税所得额已经48、49万,接近50万,在不能停止经营的情况下,对常年合作伙伴进行商品销售提供劳务时给予适当的降价处理,该做法是合理合法的,而且可以提高以后的合作效果。降价或者一定的商业折扣,都可以适当的降低利润,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通过降价和折扣也可以适当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当然,以上的操作方式都要遵循业务是真实的要求,必须坚持该原则,以上方法符合企业的商业目的,绝不允许隐瞒销售利润和销售收入等违法行为。




3第三个问题,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23号公告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方式,均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该规定非常明确。其实在23号公告之前,其他文件也是这么规定的,比如2016年28号公告,但是23号公告把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规定得非常清楚。虽然在23号公告之前,其他的文件也规定了相关问题,但是没有23号这么明确和具体。其他的文件还要进一步的推理,甚至要两个文件结合起来才能得出是否能够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23号规定非常具体,受到大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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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问题,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专项备案,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需要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23号公告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规定了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简化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6号公告第十条也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6第五个问题,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申报表如何填写?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先填写减免所得税税额明细表,再将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申报表第12栏减免所得税额栏,然后将相关数据代入组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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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问题,符合优惠条件但是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已经缴纳相应的税款,那么应如何处理?


因为这次政策调整是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但2017年一季度的季度预缴已经结束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一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免征税政策。


23号公告已经明确的规定,2017年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而未享受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度预缴时进行抵减。现在正好是二季度预缴申报期,如果在二季度有之前应享受而未享受的所得税,可以抵减,未抵减完的可以在第三和第四季度继续抵减 。如果一季度已经缴纳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这是不可以的,因为23号公告明确规定抵减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仍然没有抵完,仍然为多缴时,那么到那个时候是可以申请退税的。


关于年中发布的税收政策,从年初开始执行,造成之前符合条件但是没有享受优惠政策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不同的财税文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刚才说到小型微利企业抵减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退税,但是关于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年征征税的财税2017年44号文件规定,以前已经缴纳税款可以抵减或者申请退税,企业拥有选择权。应注意不同的税收优惠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应分别适用。


7第七个问题,小微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可以。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规定两种加计扣除的方式。


第一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第二种情形,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百分之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69号文件,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如果是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能同时享受,比如两个税收优惠都属于减低税率类,那么不能同时享受。


除此之外,凡是符合规定条件,都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和加计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同时满足财税2017年34号文件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其年度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后,在对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优惠政策。



8第八个问题,小型微利企业能否叠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

该问题与第七个问题类似,但性质不一样。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前面的文件,纳税人不能同时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属于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只能选择要么按高新技术企业15%要么按小型微利企业20%,同时享受是不可以的。


9第九个问题,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非居民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单独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年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义务的企业,所以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0第十个问题,也就是最后一个问题,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有什么样的税收风险会不会被处罚?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形来看。


第一种情形企业预缴时符合条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都符合条件。但以后季度或者汇算清缴时,随着企业的发展,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都发生了变化,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了,那么怎么办?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就可以了,没有其他的风险,因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时候是完全符合条件的,至于之后有变化了,补缴税款就可以了。


第二种情形,企业原本不符合条件,但是通过虚假申报享受优惠政策。例如,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填报时为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但是隐瞒利润等均是违法行为。以上行为将会有何风险?按照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为偷税,偷税的由纳税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滞纳金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不符合的千万不能弄虚作假,通过虚假申报的方式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风险很大。


好,感谢大家的那个半个小时耐心的聆听。不到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分享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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